校园实景
学生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符合我校招生规定入学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校学生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须经学生处主任审批。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在三天以内的持请假条由班主任审核批准,请假学生持班主任签字假条到学生处登记;三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须经学生处主任审批,原则上一学期内的事假不得连续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学生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若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教务主任批准后方为有效。被批准缓考者缓考课程的成绩暂记为“缓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重考,记为第一次成绩。缓考或旷考课程,若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核,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按未修该门课程处理。
未经批准缓考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学生在考试开考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能申请缓考。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由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学生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个别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十四条 对于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或者已受到留校查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涟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未请假离校并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
学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除特殊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证明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2.对学满两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在校园网公告除名。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结业证书和成绩单。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考办提出书面申诉。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结业,发给学院写实性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时校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发给学院结业证书。毕业时自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继续在学校进行辅导或自行到社会上参加辅导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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